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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Ruosh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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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毛泽东怎样放弃了一次政治改革的机会
1957年2月,毛泽东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这是他在建国后的最重要的著作。6月,毛泽东发动了“反右派”运动。今年是这两件事的40周年。 “反右派”运动在“文革”结束后是受到了否定的,虽然还留了一个尾巴,叫做“严重扩大化”--不是全盘都错。至于《正处》,却一直受到很高的评价,到“文革”期间更是捧上了天。1967年第10期的《红旗》发表的纪念《正处》发表十周年的社论说:“毛主席在这个光辉文献中,天才地、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这个文献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进行革命的伟大纲领,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到毛泽东思想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1969年中国共产党九大上,林彪在政治报告中说:这部伟大著作“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为这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 “文革”结束后,1981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仍把这篇文章放在很重要的位置。1983年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写的关于上述决议的《注释本》说,毛泽东的这篇著作“丰富与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508页),“它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研究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后的新问题”,“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做出了独创性的贡献”(511页)。 薄一波的评价还要高,他说:《正处》“正确地提出和和阐述了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它的发表,不仅是50年代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且我认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它仍然显示着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力量,对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567页)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不仅是我国由革命时期转入全面建设时期的迫切需要,也是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以及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的深刻总结。”(568页) 这些评价都带有时代的特点。林彪把《正处》和“文革”联系起来,而薄一波则把《正处》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联系起来。究竟谁对呢?《注释本》说,林彪把这部著作和“文革”联系起来的说法“完全歪曲了这部著作的本意”。 九大政治报告是经过毛泽东审阅的,所以林彪把《正处》当做“文革”的理论基础的说法是得到了毛泽东的首肯的,怎么能说是歪曲呢?难道毛本人还不知道这部著作的本意吗?如果这篇著作真是有那么重要的意义,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呢?为什么恰恰在这个讲话后不久,就发生了“反右派斗争”,此后政治运动和迫害事件不断,一直发展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呢? 可以说,毛泽东违反了他自己提出的正确处理人民矛盾的理论(如果它够得上称为理论的话)。但是我认为,这个理论本身就包含严重的错误。后来事态的发展,虽然表明毛泽东的思想有了变化,但也是《正处》本身所含的错误的合乎逻辑的发展。
思想方法问题还是制度问题?
要理解毛泽东作“人民内部矛盾”讲话的背景,就要从苏共批判斯大林说起。 1956年初,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作了《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揭露了斯大林的的罪行。他的报告象一枚精神原子弹,震惊了全世界。斯大林践踏人权,杀害无数革命者和无辜人们,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特别是各国共产党人的深思:为甚么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会发生这样骇人听闻的暴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是不是能避免?共产党人应该从中引出什么样的教训? 这就是摆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面前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世界上许多共产党领袖和马克思主义者纷纷发表评论。这是一个关键时刻。如果中共利用这个机会,认真地总结苏联的经验和自己的经验,进行深刻的反思,后来的许多政治迫害,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毛泽东没有这样做。 中共对批判斯大林的第一个反应是在1956年4月5日发表《人民日报》编辑部的文章《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编辑部说,这篇文章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讨论写成的;实际上,主要是毛泽东的意见。毛泽东对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是不满意的,他希望这篇文章对斯大林的评价更全面,对斯大林的错误的分析显示出更高的水平。 文章在分析斯大林犯错误的原因时说:“他骄傲了,不谨慎了,他的思想里产生了主观主义,产生了片面性,对于某些重大问题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这是把思想方法的原因(主观主义和片面性)作为重点。至于个人迷信问题,在这篇文章里只是简单地提到;到后来发表《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就完全不提了。 在八大前夕,毛在一次预备会议上再次谈到斯大林问题。他把斯大林犯错误的原因主要归之于认识问题或思想方法问题;他还以为,这显示了自己的高明,因为这是提到了哲学的高度: 所谓犯错误,就是那个主观犯错误,那个思想不对头。我们看到的批评斯大林错误的许多文章,就是没有提到这个问题,或者很少提到这个问题。斯大林为甚么会犯错误呢?就是在一部分问题上他的主观跟客观实际不相符合。(《毛选》5卷297页) 其实,这种回答等于什么也没有说。什么叫错误?和客观情况不符合的认识就是错误。问“为甚么犯错误”,就是问“为甚么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不符合”。毛泽东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回答的是什么叫做错误,而不是为甚么会犯错误。
1956年11月11日,南斯拉夫的领袖铁托在普拉发表演说。他从匈牙利事件谈起,抨击斯大林主义和斯大林主义分子。他没有谴责赫鲁晓夫对斯大林全盘否定,但他认为对人的褒贬终究是第二位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制度问题。铁托说:这“不仅仅是个人迷信问题,而是一个使个人迷信得以产生的方法或实践问题”。“这些根子在哪里呢?在于官僚的机构,在于领导方法,在于忽视劳动群众的作用和愿望...”赫鲁晓夫最大的不足是把“整个事情当做一个个人崇拜问题,而不是当做一个制度问题”。铁托认为斯大林现象“是一种制度的产物”,而不是“由于斯大林老了,他开始有点愚蠢起来,犯了各种错误”。(《铁托选集1952-1960》,pp.119-120,人民出版社,北京1983年) 铁托的这种言论,不久就引起了中共的反应。12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的重头文章。这篇文章和前一篇文章一样,都是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讨论,并且经过毛泽东的修改定稿的。中国国内通常简称这两篇文章为《一论》《再论》。 《再论》公开地表示了不同意铁托把问题归结为制度的观点,说: 斯大林的错误并不是由社会主义制度而来;为了纠正这些错误,当然不需要去“纠正”社会主义制度。 这样,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就出现了对“斯大林现象”原因的不同分析:苏共着重于谴责个人崇拜,中共强调思想方法问题,而南共把重点放在制度上。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追述:“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文选》第2卷333页)。 这个话十分值得注意。按照这句话的意思,斯大林的专横和暴虐行为能够发生,是由于苏联没有实行英美法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英、法、美都是宪政国家,有高度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这种制度使得“斯大林现象”不可能产生;如果有人像斯大林那样滥用权力,早就被赶下台了。可见,要避免重蹈斯大林的覆辙,答案本应该是改革政治制度,扩大民主,健全法制。毛泽东在这里说了真心话。 邓小平之所以引用这句话,是因为他要论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但他却在无意中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信息。这是人们第一次得知毛泽东说过这样的话。毛泽东这个话,使我们想起1945年他在延安对黄炎培讲过的话。当时黄炎培感触很深地说,希望中共找出一条新路,跳出历史上朝代“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的支配。毛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个回答很好。可惜在建国以后,“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和“人人起来负责”这两条,并没有真正做到。现在苏联暴露出了斯大林问题,毛泽东是不是重新想起了实行民主的重要性呢? 但邓小平引证的毛泽东这个话在以前从未发表过,而公开见诸文字的话是和这相反的。毛泽东批评铁托,不正是因为铁托认为斯大林问题的根子在于制度吗?邓小平没有告诉我们,毛泽东的那句话是什么时候说的;估计是在赫鲁晓夫批评斯大林以后的一段期间。为什么毛没有沿着这个思路探索下去呢?为什么毛公开说的话和他的没有发表的话相反呢? 原因是不难想到的:这是出于政治的考虑。如果毛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岂不是美化资本主义了吗?对于毛来说,必须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哪怕是斯大林这种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何况,毛本人也像斯大林一样是一个喜欢集权的人,他绝不能容忍中国实行英美式的民主。《一论》斩钉截铁地说: 无论有怎样的错误,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比起一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制度,比起资产阶级专政的制度,总是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这就是说:即使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产生了斯大林这样的独裁者,还是比那个不会产生独裁者的西方民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是党的恩赐还是公民权利?
其实,社会主义国家并非没有向西方民主制度学习任何东西;宪法这个东西,就是从西方资产阶级学来的,并不是无产阶级的发明。 苏联在1924年颁布了第一个宪法。1936年底,通过了第二个宪法,即所谓“斯大林宪法”。斯大林称它为“以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主义为基础的新的社会主义宪法”。这部宪法也曾被广泛宣传为比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极大的优越性。用个人名字来称呼宪法,这本身就有问题;这个“斯大林宪法”并没有能防止斯大林本人滥用权力。这一年的8月,在新宪法颁布以前,斯大林已经一手操纵对列宁的战友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进行了审判并执行死刑。正是在新宪法颁布的1936年以后,大规模的镇压行为发展到可怕的程度。1937年1月和3月,又连续进行了两次审判。到1937年6月,包括苏联当时最著名的军事统帅图哈切夫斯基在内的将领均以叛国罪被处决。在1936-1939年间,以“反革命”罪被逮捕的人是过去的十倍。第十七次党代表大会(1934年)选出的134个中央委员中,有70%(98人)主要在1937年-1938年被捕和枪毙。 “斯大林宪法”遭到了斯大林本人的践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1954年的宪法,是毛泽东领导制定的。宪法的颁布,理应标志着急风暴雨的群众性革命斗争时期已经结束,进入正规化的和平建设时期。过去主要是按照共产党的政策和指示办事,今后应强调法治,强调一切遵守宪法和法律,共产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政府是不得侵犯的。如果公民犯了罪,就要按有关法律去处理。如果共产党内存在着什么思想认识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要对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放弃过去那一套搞群众性阶级斗争的方法。处理反革命罪犯不是他们的事,是公安部门和法院的事。法院应该进行独立的审判,只服从法律。只要这样作了,就不会出现斯大林那样的大规模暴行。可是54年宪法颁布不久,就发生了所谓“胡风反革命集团案件”,胡风等一批无辜文化人身陷囹圄。这就是一次严重的违宪事件,而决策者正是宪法起草主持人毛泽东。 毛并没有循着实行宪政民主的思路前进,原因很简单:这样做意味着自己的权力受到制约,这是他绝对不能容忍的。他不能也不想摆脱列宁主义的思维模式: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靠党的领导。所谓党的领导就是毛的领导,它高于宪法,高于法律。 l956年4月28日,毛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即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这个方针曾在在知识界引起了热烈的反响,甚至引起了国际上的重视,好象是一项毛泽东的新创造。其实,1954年的宪法上早已明文规定了艺术创作和科学研究的自由了;不但如此,宪法还规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等等。毛泽东本应该重申共产党遵守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但他却把艺术和科学的自由挑出来,当做党的一项政策,恩赐给群众。这是一个倒退。人们对双百方针的欢呼,只是表明宪法被遗忘了,只是表明毛泽东的权威高于宪法的权威。如果这种自由是建筑在个人的权威和党的恩赐之上,那它就成了靠不住的东西。领袖和党既然可以制定这样的政策,那也就可以收回这样的政策。后来的事实果然如此。 然而知识分子只盼望党实行双百方针,却似乎不知道这本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应该要求党遵守宪法。1982年,在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时候,有的知识分子提议在宪法上加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条文。后来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解释说,作为公民的权利,宪法草案已经写了言论、出版自由,写了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等自由,这是法律的语言,并且是从更广泛的角度表达这个方针的内容。尽管如此,在1984年和85年之交开作协四大时,胡启立代表党中央致词,讲了“创作自由”,作家们又是一片欢欣鼓舞,有人甚至掉下了眼泪。这种情况在宪法公布时并未出现过。 宪法之所以被遗忘,因为它没有真正实行过。这里教训何在?看来不是有了宪法就万事大吉,还要解决一个监督的问题,如果发生违宪事件谁来追究和审判的问题。建国以来搞过多次政治批判,发明了许多帽子,唯独没有“违宪”这顶帽子。原因很简单:头一个违宪的是毛泽东,而毛泽东是高踞宪法之上的。所谓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橡皮图章”,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过是一纸空文。人民是由无产阶级领导的,无产阶级是由党代表的,党是以领袖为核心的。党凌驾在宪法之上,领袖又凌驾在党之上。这就是权力的异化。这和苏联的情况一样。要避免重陷苏联覆辙,正应该从这里出发来考虑问题。 然而,毛泽东认为应当靠党的领袖自己来纠正错误,而不是对领袖的权力加以限制或对党的领导进行监督。
是寄希望于领袖的贤明,还是改革制度?
1956年9月的党的八大,是在全世界一片批评斯大林的声浪中召开的。这次会议又邀请了五十几个国家的共产党代表参加。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对苏共批评个人崇拜表示了适当的支持,还谈到“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党面临新的考验”,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邓小平的这个话多少触及问题的实质。不过他只是提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并没有特别提到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也许他认为党的领导人已经包括在“党员”的概念中了。其实,对领导人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从苏联的经验看,问题不是出在广大党员身上,而正是出在领袖身上,所以这本是应该着重提到的。邓小平这种提法当然是经过毛泽东同意的,然而毛的兴趣不在这里。 毛要保护斯大林。虽然赫鲁晓夫对斯大林的揭露只是一个开始,毛却觉得对斯大林否定得太多了,是“一棍子打死”。毛还批评俄国人把“斯大林这把刀子”丢了(《毛选》5卷321页)。他没有说斯大林这把刀子杀了多少俄国人。
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 《正处》讲话的中心内容是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用不同的办法来处理:敌我矛盾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用民主的方法(即批评自我批评)来解决。 “正确处理”的主语是什么呢?是谁来正确处理呢?是党和党的领袖。毛不但把问题归结为思想方法问题,而且把解决问题的主体放在党和领袖的身上,让他们自己来纠正错误。 毛不指名地批评斯大林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混淆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 “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 “许多人对于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分辨不清,容易混淆在一起。” 我认为,毛泽东用这样一个主题来应付历史的挑战,是根本错误的。不是说不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而是说问题不在这里。“正确处理”的主语是什么呢?是谁来正确处理呢?是党和党的领袖。可是如果党,特别是党的领导人掌握了绝对的权力,那么劝告他们“正确处理”就是可笑的___他们永远是正确的,因为甚至什么是正确,什么是不正确,也是由他们说了算的。“斯大林现象”提出的教训主要不是要领导人应该如何如何,而是人民要对领导人和官吏实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在他们干出荒唐事(例如混淆两类矛盾)的时候,有办法制止他们,甚至罢免他们。这就要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真正实行宪政民主,保障人权。毛把一个需要依靠民主和法制来解决的问题,变成一个领导人或执政党的认识问题或思想方法问题。这样,从一开始,问题的提法就错了。 毛泽东关于斯大林混淆了两类矛盾的说法,开脱了斯大林的罪责。到现在,我们仍有许多人沿袭毛泽东的说法,说斯大林的错误是“肃反扩大化”(赫鲁晓夫的报告并没有这样的提法)。其实斯大林哪里是什么“肃反扩大化”!--他根本就不是搞肃反。“反革命”、“人民的敌人”、“帝国主义的间谍”不过是他给政治对手罗织的罪状。他实际上是用“肃反”为掩饰来进行党内斗争,消灭政治上的反对派和异己分子,巩固自己的权力。这根本不是什么斯大林的“主观主义”和“片面性”,而是斯大林的品质问题。 毛泽东的论述有一个没有说出来的假定,就是党的领袖都是善意的,所以,一旦他们认识到自己是犯了混淆两类矛盾的错误,就会改正。可是如果斯大林在世,他是决不会采取这种“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办法来改正自己的错误的;相反,他会坚持说,他所消灭的都是货真价实的人民公敌,他会把敢于批评他的人杀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难道只能等待领袖变得贤明起来,自己不能作什么吗?如果这个制度并没有能防止野心家掌握权力,掌握权力后又变成独裁者,那么怎能说这个制度不需要改革呢? 毛的基本思想仍是“人治”,不是“法治”。他回避了这样的关键问题:如果在社会主义国家,领袖滥用权力,无法无天,不管他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还是品质上的问题,为甚么没有力量制止他,制裁他?社会主义国家是不是应该从制度上来保证这一点?
毛泽东断言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 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 那么斯大林大规模的恐怖行动,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为甚么这个矛盾在斯大林在世时不能解决,非要到斯大林死后呢? 毛泽东断言社会主义上还存在矛盾,这比不承认这种矛盾的斯大林是进了一步;可是他又要说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说这种矛盾不是对抗性矛盾。这是继承了列宁的观点。列宁说过:“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列宁全集》第60卷281-282页)这是一种革命浪漫主义的幻想,在斯大林的暴行揭发出来之后,本来是应该加以修正的。毛泽东自己也无法坚持这种说法,因为他不久就发动了“反右派”斗争。为了给这个运动辩护,他后来在修改这篇讲话以供公开发表时,加上了几句话,说我国的阶级斗争有时还是“很激烈的”。这是不是对抗呢?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剧烈的阶级斗争”有什么区别呢? 毛泽东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这个论断,排除了改革现行制度的需要。毛认为: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和生产力适应的,只是还需要加以“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也是好的,只是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还有缺陷;广大群众对新制度也是欢迎的,只是还感到“不大习惯”。 其实,毛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不过是苏联实行的那种模式,在经济上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在政治上是一党专政的民主集中制。毛并没有想到,社会主义还可能有另外的模式。也许有人会说,带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邓小平时期提出来的;我们不能用现在的认识,去要求当时的毛泽东。不错,要求毛泽东对这个问题达到现在的深度和广度,当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初步的认识,却是完全可能的。南斯拉夫早在五十年代初就决定了要走自己的、与苏联不同的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经济的和政治的改革试验。斯大林的干涉失败了。1955年苏联和南斯拉夫签署的《贝尔格莱德宣言》中,肯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同和发展社会主义具体形式的不同,完全是不同国家人民自己的事情”。所以铁托说斯大林现象的根源在于制度,是有他的切身体会的。实际上,毛泽东在1956年写的《论十大关系》也是在探索走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不过还局限于方法方面,而没有考虑到制度问题。但毛泽东否认从制度上找原因,却堵死了从制度上进行改革的可能性。
是政治标准,还是法律标准?
许多人大概不知道,毛泽东最初提出“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本意是保护斯大林的。《再论》批评铁托把同斯大林的矛盾放在敌我矛盾之上,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一种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另一种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后者是 非根本的矛盾,它的发生不是由于阶级利害的根本冲突,而是由于正确意见和错误意见的矛盾,或者由于局部性质的利害矛盾。它的解决首先必须服从于对敌斗争的总的利益。人民内部的矛盾可以而且应该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获得解决,从而在新的条件下得到新的团结。 这是毛泽东的“人民内部矛盾”概念的第一次明确的表达。这里他肯定了斯大林同苏联人民之间没有根本的冲突,只是斯大林的意见错了,这种错误理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是实际上,斯大林作到了敌人作不到的事情。抛开别的不说,单说斯大林对苏联红军的摧残吧。在德国进攻的前夕,斯大林已经把红军的将领消灭差不多了:5个元帅中3个被杀,5个一级集团军司令员中也有3个被杀,10个二级集团军司令员全部被杀,57个军长中50个被杀,186个师长中154个被杀,16个一级和二级集团军政治委员全部被杀,28个军政委中25个被杀,64个师政委中58个被杀,456个上校中401个被杀。试问:有哪一个敌人,包括希特勒,能够做到这一点呢?--如果斯大林不是敌人,他也不是罪人吗? 斯大林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政治错误,而是法律上的犯罪。他对苏联人民犯下了滔天的罪行,怎么能用“人民内部矛盾”的标签轻轻开脱呢?怎么能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办法来解决呢?
毛泽东提出的两类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在革命战争时期,划分敌我是首要问题。对一个人,首先要知道他是敌人还是朋友,然后决定对他采取什么态度。但是把这个方法搬到和平建设时期就不对了。共产党已经取得了政权,已经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应该依法办事;抛开了这些手段不用,而根据人们的阶级地位和政治态度来决定是否采用专政手段,这本身就使正确的处理成为不可能。 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区别的标准是什么?毛泽东在《正处》中说: 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这个定义包含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这里用的是政治标准,不是法律标准。这个标准是毛提出来的,并不是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然而在实际上它却具有法律以上的效力。 其次,“反抗社会主义革命”是什么意思?“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又是什么意思?这里有很大的随意性,并没有严格的界定。 第三,毛采用了“人民”和“敌人”的两分法。但按照他提出的政治立场标准,“人民”和“敌人”在逻辑上并非一对“矛盾概念”,而是“反对概念”;换句话说,并不是任何人不是人民,就是敌人。有些人不问政治,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态度冷淡,但也不反对和敌视;有些人觉得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有好的地方,也有不好的地方,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动摇:对于这些采取中间立场的人,该划在“人民”一边呢,还是“敌人”一边呢? 第四,毛的定义不说个人,只说“阶级”“社会集团”,似乎判定某人是不是敌人不是根据他本人的表现,而是看他属于哪一个阶级,似乎敌对阶级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敌人,而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每一个成员都不会变成反革命。这就是唯成分论。 最后,谁来裁判某人是人民,某人是敌人?是法院吗?不是。既然这里用的是政治标准,那么裁判就只能是共产党,是各级党委,是党中央,是毛泽东。 毛的这个原则,斯大林也可以接受。因为斯大林也说,他所消灭的是“人民公敌”,而谁是敌人是由他来判定的。斯大林说谁是“人民公敌”,谁就是“人民公敌”,安全机关就要把他逮捕和处决。斯大林凌驾在法律之上,他可以制定法律,法律却管不了斯大林。固然,斯大林不承认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承认了,这是毛比斯大林高明之处。但是,承认了又怎么样?毛说,专政的手段不适用于人民内部。这并没有阻止他滥用专政的手段。如果要对一个人实行“专政”,只要先把他定为“敌人”就行了。这不是一样吗?
毛泽东认为专政只是对敌人的。他所说的专政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那么,在理论上,这些机构也应该只是对敌人的。实际上,这些机关所处理的绝大多数案犯都是毛泽东所说的人民而不是敌人--“反革命犯”。对这一点,毛泽东解释说,“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判死刑,但这只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做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论人民民主专政》)。但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只占极少数部份;大量的是人民犯法。另一方面,那种属于反动阶级和政治态度不好的人,如果没有触犯刑法,是否也应该采取专政手段?如果两个人犯了同样的法,情节相同,是否应该根据其阶级出身加重或减轻其刑罚,还是应该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其实,在这里应该区别的不是什么“人民”和“敌人”,而是有罪和无罪。不管是什么人,犯了罪就应该绳之以法。罪有多种,其中一种是反革命罪(现在叫叛国罪)。专政手段是对付犯罪的,包括“人民”中的犯罪,当然也包括反革命罪。毛泽东说的“敌人”,从法律的概念上来说,应该是“反革命罪犯”。这里适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根据政治态度或阶级出身,否则就给任意扣“反革命”帽子开了绿灯。 毛似乎对“反革命”显示了某种宽容态度。他在1956年4月的《论十大关系》的报告说:“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至于机关、学校、部队里清查反革命,要“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毛指示,“真凭实据的反革命,由机关清查,但是公安局不捉,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也不审判”。既然是“真凭实据的反革命”,为什么不捉、不起诉、不审判呢?法院不审判,谁来判定是“真凭实据的反革命”呢?毛泽东把清查和处理反革命的权限交给机关、学校和部队的党委了,这符合他的正确处理两类矛盾思想,因为“正确处理”的主语就是党。可这是违反宪法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刚通过两年。这种做法看起来宽大,其实蕴藏着极大的危险:不经过起诉和审判就定为“反革命分子”,那就肯定有不少冤案;蒙冤者到哪里去申诉?如果可以不抓不关不杀的人也可以是“反革命”,那么给一个人定为“反革命”就不算回事了。 毛在《正处》中承认中共过去也混淆过两类矛盾,但是他强调说:“我们的错误没有扩大化,是由于我们在政策中规定了必须分清敌我,错了就要平反。”照这个说法,只要规定了“分清敌我”,就不会犯肃反扩大化的错误了,可见分清两类矛盾的方法是有效的。毛没有提到他在1955年做出决定,把胡风一伙作家打成“反革命集团”的事。胡风是先由毛泽东定为“反革命”,然后由法院判刑的。这不是什么扩大化,它完全是一桩冤案。毛泽东和斯大林一样,是凌驾在法律之上的。当然,毛泽东更不会提到30年代中共在苏区肃反时骇人听闻的屠杀,包括他自己在赣西南搞肃清“AB团”运动中冤杀一大批军队和地方的革命干部的严重事件,还有40年代延安审干期间肃反扩大化的错误。这两个错误,毛泽东是承认过的,现在他却赖帐了*。 *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作的结论中说:“审干中搞错了许多人......对搞错的同志,应该向他们陪不是,首先我在这个大会上向他们陪不是。”“1930年2月就打AB团...那时候杀了许多人,应该肯定地说,许多人都杀错了。”内战时期,“在肃反问题上搞错了很多人,走过这样一段弯路,包括我自己在内。”(《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21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北京。)
是人民之间的矛盾,还是执政党和人民的矛盾?
我们在上面批评说,毛泽东提出的两类矛盾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其实,就从政治的层面来说,“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也远没有触到问题的实质。 毛泽东提出这个概念的国内背景是什么?从1956年下半年起,我国一些地区接连出现了不安定的苗头。据不完全的统计,从1956年9月到1957年3月,全国发生数十起罢工、请愿事件,共一万多人;有几十个城市发生学生罢课、请愿事件,也共有一万多人;在农村也连续发生了闹社的风潮,等等。毛泽东认为:“随着敌我矛盾在国内基本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开始比过去显露了。但是至今还有许多同志对这种形势不很清楚,还用过去一些老的办法来对待新的问题。”(薄一波,569-571页) 群众闹事,是向谁闹呢?过去游行请愿,罢工罢课,是对着国民党的,而现在是冲着共产党了。这就是许多党员干部想不通的。其实这很自然:过去是国民党掌权,事情没有做好,出了问题,要找国民党解决;现在是共产党管事了,群众不找共产党找谁?许多党员干部想不通,这也难怪:过去是他们带领着群众去游行示威,贴标语,喊口号;而今群众闹事却闹到他们头上来了。 这种现象反映了一种什么变化呢?___共产党的地位变了,它不再是一个在野的革命党,它成了执政党了。可是,许多党员干部的心态,仍然是把自己定位在“人民”,人民就不是闹事的对象。怎么,你们把对付国民党的一套拿来对付老子了? 毛泽东认为,这种矛盾一直存在,只是因为敌我矛盾解决了,人民内部矛盾才更加“显露”了。他的这个话也暴露了对这种地位的变化缺乏自觉。毛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其实主要是政府和人民的矛盾,而实质上是执政党和群众的矛盾。毛泽东的“人民”概念是和“敌人”相对而言的,不是和当权者相对而言的。当权者和老百姓都是“人民”,这样,他们之间的矛盾就被“人民内部矛盾”这个概念淹没了,好象这个矛盾同老百性之间的矛盾没有什么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毛在《正处>中列举了许多他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唯独没有提到“党和人民的矛盾”这个最重要的矛盾*。 *毛没有提到这个矛盾,不是由于疏忽,因为他已经提到了人民政府同人民的矛盾。在后来的一次党员干部会议上,毛说了一句:整风是解决“党同人民之间的矛盾”的一种方法(《毛选>5卷419页)。但是,他只是一般地说到党员的作风问题,没有对执政党的地位这个新的特点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更多的时候,他突出的仍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个一般性的概念。 其实,党和人民的矛盾,才真正是毛泽东应该着重加以分析的,因为如果是群众之间的矛盾,一般是不至于和敌我矛盾混淆的;容易当做敌我矛盾来处理的恰恰是群众和党的矛盾。 夺取了政权的共产党不愿承认自己和人民的关系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只说这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以和旧的统治相区别。其实,“统治”(govern)不一定是贬义的。说共产党和人民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种说法不能反映出执政的共产党和在野的共产党的地位的区别。 共产党宣称它是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的代表,而且它自认为代表的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而群众往往只看到暂时和局部的利益,因此,共产党认为有时它比群众更懂得他们的利益所在,这是它能够担当起领导责任的理由。 正因为这样,共产党在执政后也总是用“人民”的名义说话,甚至垄断了这个名义。“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军队”、“人民法院”、“人民警察”、“人民检查院”、“人民银行”、“人民币”、“人民日报”、“人民大学”、“人民出版社”、“人民铁路”、“人民航空”、“人民公园”、“人民路”、“人民医院”、“人民剧场”.... 除了没有听说“人民监狱”这个名词(其实监狱里关的绝大部分人是“人民”)以外,一切前面都冠上“人民”的字样。一旦党外人士也用这个名义时,他们就认为是僭越。梁漱溟不明此理,想为农民叫苦,惹得毛泽东大光其火,狠狠挖苦了一通,说他是“班门弄斧”。后来有些知识分子提出“为民请命”,这种提法也特别激怒了党的领导干部,从而遭到严厉的批判,甚至被打成右派。____你有什么资格“为民请命”?谁是“人民”?我就是“人民”!* *类似的说法,在毛泽东的延安文艺讲话里已经有了。他说:“刻画无产阶级所谓‘黑暗’者其作品必然渺小....对于人民,这个人类世界历史的创造者,为甚么不应该歌颂呢?无产阶级,共产党,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为甚么不应该歌颂呢?”(《毛选>3卷873页)“如果不是对于人民的敌人,而是对于人民自己,那么,‘杂文时代’的鲁迅,也不曾嘲笑和攻击革命人民和革命政党,杂文写法也和对于敌人的完全两样。对于人民的缺点是需要批评的....但必须是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保护人民、教育人民的满腔热情来说话。如果把同志当做敌人来对待,就是使自己站在敌人的立场上去了。”(同上872页) 毛泽东在这里是把对“人民”的态度和对共产党的态度作为一回事的。人民已经被共产党代表了,真正的人民就没有资格以人民的名义说话了,这也是异化。
在发表《正处>以前的几次讲话中,毛对闹事的态度表现得相当开明,他反对说闹事都是反革命,说闹事的最重要原因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 “如果脱离群众,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农民就要打扁担,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学生就要闹事。凡是出了这类事,第一要说是好事,我就是这样看的。”(《毛选>5卷324页) “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了,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同上,325页) “我们宪法上规定有游行、示威自由,没有规定罢工自由,但是也没有禁止,所以罢工并不违反宪法。有人要罢工,要请愿,你硬要去阻止,那不好。我看,谁想闹谁就闹,想闹多久就闹多久,一个月不够就两个月,总之没有闹够就不收场。”(同上,353页) “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么,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Ñ |